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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颱風造成災害損失 稅捐可減免

2016-07-07 11:35 經濟日報

強颱尼伯特來勢洶洶,如有形成災情,造成人民財產損失,財政部表示,受災戶可依法領取政府發放之災害補助款,如農漁民救助金,屬政府贈與,免納綜合所得稅,而受災戶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稽徵機關派員勘查,以核發災害損失證明。

財政部說明,個人申報災害損失總金額在15萬元以下者,得由稅捐稽徵機關依申報受災相關資料及損失清單書面審核,免再派員實地勘查。此外,民眾若因此次颱風災害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明年5月辦理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檢附稽徵機關核發的災害損失證明,申報列舉扣除,但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及殘值出售部分應列為損失減項。

民眾若房屋在災害中受創,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五成以上,必須修復才能使用者,免徵房屋稅;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三成以上不及五成者,可減半徵收,以台中市房屋為例,若遭受水災,淹水達50公分以上且有居住事實,以實際淹水日為準,每30日停徵1個月房屋稅,不足30日者以30日計。

在地價稅部分,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的土地,地價稅全免,受災土地戶應在地價稅開徵40日前提出申請。

民眾若有汽車與151cc以上的機車因遭颱風侵襲受損,需修復才能使用或無法再使用,於災害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持證明文件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停或報廢手續者,使用牌照稅計徵至災害發生前1日;未能即時辦理報停手續,於災害發生日起1個月内,檢具相關機關核發證明及修車廠之證明文件,證明有停駛情形者,按修復前未使用日數減免。

另外,查定課徵之娛樂稅代徵人,若因災害未能營業而受損,應自災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提出申請,得依勘查結果,扣除其未營業天數,可以實際營業天數計徵娛樂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