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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予持有外國機構官員證及免徵營業稅證明之駐華外交機構及其人員,應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接獲電話詢問,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予持有外國機構官員證及免徵營業稅證明卡之駐華外交機構及其人員,應如何適用零稅率?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75年12月17日台財稅第7583203號函規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一般稅額計算之營業人,銷售與駐華外交機構及其人員貨物或勞務之銷售額可適用零稅率。主要係對外國派駐我國之使領館及享受外交官待遇之人員所為之營業稅減免;外交部對前開機關、人員會核發免稅卡,供其在購買貨物或勞務時提示予商家,則可適用零稅率(免其營業稅負擔),故銷售貨物或勞務予此等機構或人員之銷售價格=內含營業稅之定價/(1+5%)。
該局舉例,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一般買受人時,如商品定價1,050元(內含50元營業稅),則應開立銷售額1,050元之應稅二聯式統一發票;如銷售予持有外國機構官員證及免徵營業稅證明卡之駐華外交機構及其人員,則應開立銷售額1,000元之零稅率二聯式統一發票。
該局提醒,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上開免稅機構,應於開立統一發票時,於買受人名稱欄載明各該機構名稱,並於備註欄載明該「機構免稅卡」字號,由各該機構指派負責經手採購免稅業務官員簽字,作為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
(聯絡人:審查四科賴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50)

 


<span medium;\"=""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 font-size: 15px;">更新日期: 105/0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