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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務

2016-06-08 05:00 經濟日報

同業間借用原料 應開立統一發票

台南市官田區陳先生問:為產製供銷售之貨物,庫存原料不足,向同業間借用原料應否開立統一發票?

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答覆:同業間借用原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視為銷售貨物,出借人應開立統一發票並課徵營業稅;還料時,借用人也應開立統一發票。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現行營業稅法對應納稅額之計算,係以銷項稅額減進項稅額後,計算應納稅額。

所以同業間借用原料之行為,經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後,尚不致影響雙方營業人稅負,籲請營業人注意,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以免遭查獲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