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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將債權無償移轉予他人,應依法申報及繳納贈與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發現有民眾將債權無償移轉予他人,未主動申報及繳納贈與稅,因而遭稅捐稽徵機關補稅及處罰。
該局指出,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且經他人允受之行為,核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之贈與行為,應依同法第24條規定,贈與人在1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甲君於100年間擔任A公司股東時借款500萬元予該公司週轉,惟A公司於101年間償還該500萬元借款係直接匯至甲君子女乙君之銀行帳戶。該局查核發現甲君101年度將其對A公司500萬元之債權贈與乙君,尚無主動申報贈與稅,且該年度累積贈與總額已逾免稅額,遂依查獲贈與債權500萬元核課贈與稅50萬元,並處2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提醒,民眾若在1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免稅額時,應依法申報繳納贈與稅,如因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規定致漏未申報,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行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前,僅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聯絡人:審查三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60)

 


<span medium;\"=""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 font-size: 15px;">更新日期: 105/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