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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個人條款 併入最低稅負
2016-06-07 03:04 經濟日報
行政院昨(6)日敲定,在現有最低稅負制增訂個人反避稅條款。未來,只要是個人、配偶及二等親,合計持有海外低稅區由台灣人或企業控制的境外公司股權超過10%,將按持股比率,併入最低稅負制課稅。
這項修法,形同建立個人的「受控外國公司」(CFC)管理制度,連同立法院財委會明天將審查的企業反避稅條款,將使我國反避稅法制更完備。政院指出,新法案會儘速送入立院,但考量條款要能發威,需仰賴國際合作,連同企業反避稅條款,都將待兩岸租稅協議實施後,再由政院擇時推動。
財政部表示,目前符合最低稅負制納稅人數不過2,000多人,預估受新法案影響者不會太多,目前難估計對稅收會有多少影響。
政務委員許璋瑤昨天邀跨部會討論,在「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增訂第12條之1,未來只要是台灣個人、營利事業或關係人,持有設在海外低稅區境外公司股權超過50%,或具重大影響力者;若有台灣個人、配偶與其二等親等,合計持有該公司股權超過10%,就須依持股比率,計入最低稅負制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