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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年度有購屋借款利息及房屋租金支出者,僅能擇一申報列舉扣除

 本局表示,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採用列舉扣除額申報,若於同一年度有自用住宅購屋向金融機構借款利息支出與承租房屋之租金支出者僅能擇一適用,不得同時申報列舉扣除。
     本局舉例說明,甲君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同時列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250,000元及租金支出扣除額120,000元。本局查核後發現甲君所申報之購屋借款利息須先減除其當年度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金額200,000元,是僅有50,000元之購屋借款利息可資列舉扣除,而所列報之房屋租金支出120,000元,大於可扣除之購屋借款利息50,000元,乃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6規定,擇一從高核認甲君之租金支出扣除額120,000元,並否准認列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50,000元。
     本局特此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欲申報購屋借款利息或房屋租金支出之列舉扣除額,應注意符合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方可扣除。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邱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71

 


<span medium;\"=""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 font-size: 15px;">更新日期: 105/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