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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

2016-05-20 05:28

旅遊大陸就醫費用 驗證後可列舉扣除

台南市李小姐問:去年到大陸地區旅遊,因身體不適在當地醫院就診,給付的醫藥費能不能在申報所得稅列舉扣除?

南區國稅局台南分局答覆:納稅義務人及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因病在大陸地區就醫,給付大陸地區醫院之醫藥費,可憑大陸地區公立醫院、財團法人組織之醫院或公私立大學附設醫院出具之證明文件,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後,自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但如受有保險給付部分及非屬「醫藥費」範圍之交通費、旅費或其他費用,則均不得於綜合所得總額中扣除。如甲君到大陸地區旅遊,因疾病至當地公立醫院就醫,又經醫療專機送回台灣繼續治療,則甲君於大陸地區醫院給付之醫藥費扣除保險給付部分得以扣除,專機之交通費則不得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