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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
參考資料: 經濟日報103.10.24
 
處分債權獲抵押物扣除成本認列損益
 
    向金融機構購買不良債權,嗣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之抵押物時,餐與拍賣或聲明承受該抵押物,並以所持有債權抵繳法院拍賣價款,並無現金收取。上述行為係處份債權,取得抵押物,應以法院拍賣價款減除購入債權成本及相關費用後的餘額,認列「處分債權損益」,因取得該抵押物(實物)所得已實現,並不因為實際收取現金而有所不同。日後如再將處分所取得之抵押物時,應以交易時之成本價額,減除抵押物取得成本及相關費用後之餘額,認列財產交易損益,併綜所稅申報。
 
發票品項欄位不夠 可填明細清單黏貼
 
營利事業之交易事項,凡屬同一客戶,同一次交易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如因銷售貨物品目繁多,其原有統一發票品名、規格、擔架等欄位不足填寫,依財政部60年10月14日台財稅第38075號令規定,可另行填具載明品名、數量、規格及單價等向之明細清單,以作為統一發票支附表,為該項明細清單應複寫一式二份,分別黏貼於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存根聯及收執聯背面,並加該銷貨商號騎縫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