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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各類所得分開計稅,並不代表夫妻可以分別申報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夫妻各類所得分開計稅,並不代表夫妻可以分別申報綜合所得稅;又夫妻分開申報經查得有漏稅者,除遭稽徵機關補徵稅額外,尚會遭裁處罰緩。
該局說明,依據所得稅法第15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合於第17條規定得申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之受扶養親屬,有第14條第1項各類所得者,除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者,得各自依本法規定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外,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及計算稅額。前項稅額之計算方式,納稅義務人應就「各類所得合併計算稅額」、 「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其餘各類所得合併計算稅額」及「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擇一適用。
該局指出,採取「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的家庭,分開計稅者僅得減除「專屬扣除額」,包括個人免稅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財產交易損失特別扣除額及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其中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之計算,係由分開計稅者之他方及受扶養親屬就其利息所得在27萬元限額內先予減除,減除後如有剩餘,再由分開計稅者減除;如全戶利息所得在27萬元以下則各自就其利息所得部分減除;至於其餘免稅額及扣除額,例如子女免稅額、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等,則要由分開計稅之他方減除。又夫妻報稅的計算方式雖然複雜,但國稅局已經用電腦程式提供納稅義務人試算,納稅義務人若用網路申報,電腦會自動幫納稅義務人勾選出最有利的報稅方式。
該局呼籲,個人綜合所得稅因採家戶申報制,夫妻應合併申報,夫妻各類所得分開計稅僅是綜合所得稅計算稅額方式之一,非指夫妻可分別申報,是請納稅義務人釐清此觀念,以免認知錯誤致分開申報,而遭稽徵機關補稅處罰。
(聯絡人:大同稽徵所黃股長;電話2585-3833分機500

 


<span medium;\"=""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 font-size: 15px;">更新日期: 105/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