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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土地及建物之申報流程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贈與人於贈與土地建物與受贈人時,應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以公訂契約書簽訂之日期起算),向主管稽徵機關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辦理贈與稅申報。
該局說明,贈與人於臨櫃辦理贈與稅申報作業前,應先至地政事務所領用公訂契約書,贈與人及受贈人雙方於該契約書上詳填贈與標的並用印後,再向土地建物座落地之稅捐稽徵處辦理土地增值稅(移轉土地時應納之稅目)及契稅(移轉建物時應納之稅目)相關事宜;只要贈與人設籍於臺北市,於完成前揭地方稅繳納作業後,可持贈與人與受贈人雙方戶籍資料(或身分證影本)、印章及公訂契約書、土地增值稅及契稅完稅稅單至局所屬各分局、稽徵所辦理贈與稅申報作業。
該局指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贈與稅按贈與人每年贈與總額減除扣除額及免稅額後之課稅贈與淨額,課徵百分之十。另扣除額依同法第21條規定,贈與附有負擔者,由受贈人負擔部分應自贈與額中扣除,又免稅額依同法第22條規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2,200,000元。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應依限依法詳實申報贈與稅,如有未依限申報者,除補徵稅款外,按核定應納稅額加處2倍以下罰鍰;如已依限申報,但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按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之罰鍰。
(聯絡人:中北稽徵所簡股長;電話2502-4181分機250)

 


<span medium;\"=""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 font-size: 15px;">更新日期: 105/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