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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避免營利事業未分配盈餘申報錯誤遭受補稅處罰,特提供申報錯誤案例,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於審理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書面審核核定作業時發現,部分未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之營利事業,因102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錯誤致短漏報遭受補稅處罰之情形,特提供申報錯誤案例,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
該局進一步指出,錯誤態樣有:
一、未分配盈餘申報書項次1欄項未以當年度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稅後純益申報:
  1.甲公司該項次欄項申報為0元,惟該公司102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本期損益(稅後)金額為2,077,000元,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規定:「前項所稱未分配盈餘,自94年度起係指營利事業當年度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稅後純益……。」核定短漏報未分配盈餘2,077,000元,補徵稅額207,700元。
  2.乙公司該項次欄項申報為10,324,000元,該公司102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本期損益(稅後)金額為40,564,000元,經查核發現差異係免徵所得稅之出售土地增益,乙公司誤以課稅所得額申報,依前揭規定核定短漏報未分配盈餘 30,240,000元(40,564,000元-10,324,000元)元,補徵稅額3,024,00元
二、漏申報經稽徵機關核定短漏報之稅後純益:
    丙公司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核定短漏報所得額800,000元(短漏稅額136,000元),致稅後純益同步發生短漏之情形,未於項次1「稅後純益」或其他空白欄項揭露調整申報,經核定短漏報未分配盈餘664,000元(800,000元-136,000元),補徵稅額66,400元。
三、未分配盈餘申報書項次6欄項申報彌補以往年度虧損,惟上一年度決算日資產負債表無累積虧損可供彌補:
    丁公司該項次欄項申報447,000元,惟該公司102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累積盈虧為0元,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48條之10規定:「所稱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指營利事業以當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實際彌補其截至上一年度決算日止,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累積虧損數額;……。」爰核定短漏報未分配盈餘447,000元,補徵稅額44,700元。
該局呼籲,短漏報未分配盈餘,除遭補稅外,往往另科處罰鍰,請營利事業務必留意,以免受罰。
(聯絡人:中南稽徵所何股長;電話2586-8885分機300) 

 


<span medium;\"=""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 font-size: 15px;">更新日期: 105/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