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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管理處所在台 境內外所得要課稅

2016-04-29 03:00 聯合報

巴拿馬文件披露多國政商高層避稅手法,引發國際政治風暴。行政院會昨通過所得稅法修正草案,增訂「反避稅條款」,未來只要企業實際管理處所在台灣,就視為國內企業課稅,包括境內外所得、財產交易所得、海外股權移轉等都要課稅。

這項修法可能影響戒急用忍時代前往大陸投資的台商,行政院長張善政指示,台商在境外設立公司至大陸投資,應顧慮對台商的衝擊,因此施行日期應由行政院訂定,由行政院視兩岸租稅協議執行情形再決定,以降低對台商的影響。

財政部長張盛和也說,反避稅條款未來必須與兩岸租稅協議實施掛勾。台商急著要適用兩岸租稅協議,避免受到「反避稅條款」影響,未來可能促成兩岸租稅協議早日上路,避免重覆課稅。

這項修法要旨,主要為了遏止企業在低稅賦地區設立受控外國公司,不分配境內利潤,規避納稅義務。張盛和表示,目前以海外控股公司名義來台掛牌F股公司,有五十多家F股公司,只有五家會受到反避稅條款影響,而且影響很小。

反避稅條款主要修法兩大重點,其一是,只要實際管理處所(PEM)在台灣,即使遠在巴拿馬,都視為國內企業課稅,所課之稅包括境內外所得、財產交易所得、海外股權移轉等,都得依法申報課稅。

其二是,受控外國公司,無論有無匯回,都要計入母公司所得繳稅,據此也可切斷國內企業,將盈餘留在海外子公司,不匯回國內,以規避納稅的管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