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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行台北利差收益要繳稅
參考資料: 經濟日報 103.10.21作者: 陳美珍
收受人民幣存款,匯回大陸拆放市場,財部認定屬在台營利業利潤,稅率17%,外銀一律適用。
財政部強調,這項規定不僅適用於中行台北,凡是總機構在我國境外的營利事業,在台設立分支機構,其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部分,都要向我國繳稅。中行台北取自大陸的利差收益,自然也不例外。其他外銀在台灣收受外幣存款,轉存國外,利差收入同樣要繳營利事業所得稅。
財政部表示,中行台北是台灣人民幣業務的清算行,依據我國稅法規定,包括大陸地區在內,總機構自我國境外的營利事業,其在台分支機構(或分公司)之需救中華民國境內的來源所得繳稅;境外所得免稅。
財政部認為,中行台北即是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在台的人民幣清算行,台灣地區人民幣存款為其本金,本金既源自台灣,自大陸取得的利差收益,即屬中行台北在台的營業利潤,不適境外所得,依法要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