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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自105年1月1日起實施,提醒注意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提醒,自105年1月1日起,不動產交易所得課稅制度,改以房屋、土地交易所得合一按實價課徵所得稅,且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不動產部分停徵,民眾若有房屋或土地交易所得,應注意是否涉及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以下簡稱:新制)課稅範圍,以維護自身權益。
有關新制課稅範圍,說明如下:個人及營利事業自中華民國105年1月1日起交易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以下合稱房屋、土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其交易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至第14條之8及第24條之5規定課徵所得稅:
一、交易之房屋、土地係於103年1月1日之次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
二、交易之房屋、土地係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
該局進一步表示,個人於103年1月2日至104年12月31日間取自其配偶贈與之房屋、土地,若於105年1月1日以後出售,其持有期間得與配偶合併計算,判別應否適用新制課稅,舉例說明如下:
一、甲君於100年1月2日取得A屋,並在104年12月1日贈與配偶乙君,乙君後於105年2月2日出售A屋。乙君雖在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且受贈至出售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但得將配偶甲君持有期間合併計算,併計後超過二年,非屬新制課稅範圍,應適用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款相關規定計算財產交易所得。

二、甲君於100年1月2日取得B屋,並在105年1月2日贈與配偶乙君,乙君又於106年1月2日出售B屋,因乙君交易之B屋係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故屬新制課稅範圍。
該局補充,納稅義務人如尚有疑問,可至財政部網站(http://www.mof.gov.tw)首頁,進入「房地合一專區」進一步了解相關法令及規定,亦可向所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查詢。
(聯絡人:南港稽徵所廖股長;電話2783-3151分機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