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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項稅額扣抵 須已申報

2016-04-13 04:50 經濟日報

依照現行稅法,營業人取得合法憑證,可以進項稅額扣抵營業稅。台北國稅局指出,營業人的進項稅額若要扣抵或退還,應以「已申報者」為前提,並非所取得的進項憑證都可以成功扣抵。

根據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都應按期申報營業稅。營業人如果要以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應該要依法辦理營業登記,並在購買貨物或勞務時取得統一發票,或其他經財政部核定的憑證,憑證內容必須載有買受人名稱、地址、統一編號和營業稅稅額。

符合條件的營業人,須在申報期限內附上憑證,向稽徵機關申報扣減,已申報者才可讓國稅局准予扣抵或退還。值得注意的是,營業人如果有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未按應納稅額繳納營業稅、或短漏報銷售稅額的情形,遭到國稅局處罰,即使營業人在經查獲後提出合法的進項稅額憑證,仍然不得扣抵以漏報銷售額計算的銷項稅額。換句話說,即使確實取得合法憑證,但未向稽徵機關成功申報的進項稅額,就無法主張扣抵或退還。

國稅局舉例,甲君在拍賣網站銷售貨物賺取收入,被查獲有漏開統一發票、漏報銷售額的情形,經核定須補徵營業稅和處以罰鍰。甲君主張該進口商品在進口時已經由海關代徵營業稅,應先扣減該代徵營業稅款,再行核定補徵營業稅和相關罰鍰。國稅局指出,甲君未依規申請營業登記,而以自然人名義在進口時繳納營業稅額,不符規定,於是駁回甲君復查申請,不得扣減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