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開始,為協助各營利事業於結算申報時就其受控交易,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以下簡稱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相關規定,辦理申報作業並備妥移轉訂價相關文據,該局彙整查核移轉訂價案件時常見之錯誤,提醒營利事業特別注意,避免申報錯誤。
該局指出,移轉訂價報告常見錯誤及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依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7條第3款規定,除個別交易間有關聯性或連續性者,應合併相關交易分析外,受控交易應以個別交易為基礎,各自適用常規交易方法分析是否符合常規,不得將未具關連性或連續性之受控交易合併進行分析。
二、營利事業進行個別受控交易分析時,應妥適拆分各受控交易之財務資料,不應逕以企業整體財務資料與可比較對象進行分析。
三、營利事業編製移轉訂價報告時,應就所有受控交易進行分析不得遺漏,若該受控交易金額符合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2條第3項規定,得以其他文據取代移轉訂價報告者,亦應於移轉訂價報告中敘明其符合之規定及該文據足資證明之理由。
四、自103年度起營利事業涉及企業重組者,須於移轉訂價報告中提示重組前後年度之功能、風險及企業重組之利潤分配符合常規之分析。至於103年度以前之企業重組或其他受控交易金額在財政部規定標準以下者,得以其他足資證明其訂價結果符合常規交易結果之文據取代移轉訂價報告之營利事業,可由從事受控交易之營利事業提供足資證明重組之利潤符合常規之其他移轉訂價文據代替之。
五、常規交易方法或利潤率指標之選定,應注意常規交易方法或利潤率指標不得以受控交易為計算基礎,例如:
(一)採再售價格法,因其係按從事受控交易之營利事業再銷售予非關係人之價格,減除依可比較未受控交易毛利率計算之毛利後之金額,為受控交易之常規交易價格,故不適用於銷貨之受控交易。
(二)採成本加價法,因係以自非關係人購進之成本或自行製造之成本,加計依可比較未受控交易成本加價率計算之毛利後之金額,為受控交易之常規交易價格,故不適用於進貨之受控交易。
(三)採可比較利潤法下,常見營利事業選用營業淨利率為利潤率指標,卻忽略受控交易之型態。選擇利潤率指標時,應注意如利潤率指標之分母與受測個體之受控交易有關,即不宜選用該利潤率指標,茲舉例如下:
1、營業淨利率,係以營業淨利為分子、銷貨淨額為分母所計算之比率,故不適用於銷貨之受控交易。
2、成本及營業費用淨利率,係以營業淨利為分子、成本及營業費用為分母所計算之比率,故不適用於進貨或營業費用之受控交易。
3、貝里比率,係以營業淨利為分子、營業費用為分母所計算之比率,故不適用於營業費用之受控交易。
六、營利事業除應於辦理結算申報時,依申報書格式揭露關係企業與關係人資料及相互間交易之資料外,於稽徵機關進行不合常規移轉訂價調查時,應於書面調查函送達之日起1個月內提示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2條第1項所規定文據,必要時得延長1個月。
該局呼籲,依規定應製作移轉訂價報告之營利事業,於進行移轉訂價分析時,應注意避免發生上述常見錯誤,而遭稽徵機關查核並調整補稅。
(聯絡人:審查一科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308)
<span medium;\"=""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更新日期: 105/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