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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動報備發票轉供他人使用,可免受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在未經檢舉、未經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向稽徵機關報備實際使用情形者,免予處罰。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7條第2款規定,納稅義務人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者,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另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之2規定,依營業稅法第47條第2款規定應處罰鍰案件,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自動向稽徵機關報備實際使用情形者,免予處罰。惟1年內有相同違章事實3次以上者,依同標準第24條規定,不適用免罰之規定。
該局指出,時有總機構或分支機構誤用其他總、分支機構之發票,或記帳士、報稅代理人代為申購統一發票後,未依據所申購的發票明細交付營業人,致發生甲、乙公司誤將彼此的發票開立使用,或將應屬甲門市部的發票,交給乙門市部使用之情事。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前應檢視所開立之發票是否為本身之發票,以免因疏忽而受罰。
(聯絡人:中南稽徵所蕭股長;電話2586-8885分機160)

 


<span medium;\"=""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更新日期: 105/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