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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報稅投機闖關 恐踢鐵板
參考資料: 經濟日報 103.10.19
作者: 徐珍翔
 
        將有限額規定之費用混藏在其他費用或損失科目裡,經查獲恐遭剃除補稅。
 
        國稅局舉例:在查核甲公司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列報其他損失金額2,000多萬元,經查其中損失金額1,800多萬是在100年間外銷商品給美國進口商,該進口商因經營不善倒閉,導致帳款無法收取,但甲公司僅能提供出貨證明及無法送達的催收文件,所以將該損失混藏在其他損失科目中,試圖闖關;但國稅局事後透過程式從資料庫挑出此案,查核結果認定甲公司未能提示符合稅法規定列報呆帳捐失應檢具的證明文件,遭到剔除並補列營利事業所得稅300多萬元。
 
        該局提醒,由於經濟自由化,國際貿易往來已是企業常見經營型態,如因國外廠商倒閉、逃匿,導致債權不能收回,除備有無法送達的存證函外,依規定尚應取得債務人,所在地主管機關核發債務人倒閉、逃匿前登記營業地址的瞪明文件,並經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構驗證屬實.或有經濟部駐外商務人員查證債務人倒閉、逃匿前確實營業地址的復函,才能做為認列呆帳損失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