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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如經查獲虛報薪資費用,將遭補稅裁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如虛報薪資費用,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一經查獲將依法補稅並處所漏稅額2倍以下罰鍰。
該局指出,每年5月份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常有民眾查調個人所得資料時,發現營利事業填載不實薪資金額,或發現不明單位列報其薪資所得,進而向國稅局查明或提出檢舉。
該局說明,甲君於查調年度所得資料清單時,發現自己除被任職之A公司列報薪資所得外,尚有另一家B公司申報其薪資所得450,000元,因其從未於B公司工作,故向國稅局提出檢舉。經查核發現,B公司雖提出甲君年度薪資明細表,列有甲君薪資所得450,000元、伙食費21,600元及加班費50,000元,惟無法提示薪資給付證明、出勤紀錄及勞健保加退保明細等資料佐證甲君確於該公司任職,乃認定B公司虛報薪資費用、伙食費及加班費,合計剔除B公司營業費用計521,600元,除依現行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17%計算其漏稅額外,另依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罰鍰。
該局呼籲,個人切勿同意並提供身分資料予營利事業,以免遭營利事業開立不實扣繳憑單;營利事業亦應如實申報員工薪(工)資所得,千萬不可利用人頭虛報薪資費用,以免遭補稅處罰。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所轄稅捐稽徵機關,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審查三科宋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30)

 


<span medium;\"=""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 font-size: 15px;">更新日期: 105/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