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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額通知書復查 留意期限
2016-03-24 00:24 經濟日報
財政部規定,復查期間最後一天如果遇到調整上班日,救濟期間將不延長,提醒納稅人注意權益,以免逾期失去救濟資格。
財政部表示,依據規定,稅捐機關發出的核定稅額通知書,記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的納稅人,其可提出行政救濟主張權益的期間,為繳納期間屆滿的次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核定稅額通知書上的記載無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則應在核定通知書送達的次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
財政部指出,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發布今(2016)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今年共計有三個星期六(包括1月30日、6月4日及9月10日),需配合政府政策公告調整為上班日。財政部提醒,如果納稅義務人個案申請復查期間的末日,適逢以上調整上班日,因調整上班日並非休息日,所以申請復查的期間依法不得延長。
財政部舉例,甲收到的房屋稅稅單,繳納期限是去(2015)年12月31日,甲可申請復查的期間,即是從今(2016)年1月1日起算30日,截止日為今年1月30日。由於屆滿日當日原為正常休假日(星期六),但行政機關因配合彈性放假,該日仍須補行上班,且已經公告調整為上班日,並非休假日,因此復查屆滿日將無法順延。
財政部強調,即使納稅人任職的公司未隨行政機關調整彈性放假及補上班,以前述案例,甲遲至今年2月1日(星期一)才提出復查申請,即已逾法定救濟期間,申請復查將被以程序不合駁回,喪失行政救濟的機會。財政部提醒民眾,如有申請行政救濟的需求,應注意申請期限末日是否為調整上班日,且有無調整上班日應以行政機關為準,以便掌握時效在期限內申請,保障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