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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提供課稅資料 最高罰緩3萬
參考資料: 經濟日報 103.10.19作者: 徐珍翔
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有民眾收到稅捐稽徽機關公文通知,要在規定時間到場備詢或提示帳冊及相關事證.因為不以為意或一時疏忽,未按時到案備詢,不久後即收到裁處書及罰鍰繳款書,才發現自己遭到處罰。
該局說明,依稅捐稽微法規定,稅捐稽徽機關為調查課稅資料,可要求有關機關、團體或個人提示有關文件,或通知到場備詢。沒有正當理由而未到場備詢,可處以取3,000元以下罰鍰;拒絕接受調查或拒不提示有關資料,可處以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台中稅務局提醒,若接到稅捐稽徽機關通知提供資料或備詢的公文,無法按時到場時,可與承辦人員聯絡更改時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