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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層次傳銷個人參加人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所賺取之零售利潤,應列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課徵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多層次傳銷個人參加人常詢問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所賺取之零售利潤,是否需列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多層次傳銷事業個人參加人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予消費者,所賺取之零售利潤,自105年度起其全年進貨累積金額在77,000元以下者,免按建議價格(參考價格)計算銷售額核計個人營利所得;全年進貨累積金額超過77,000元者,應依參加人之進貨資料按建議價格(參考價格)就其超過部分,核計個人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多層次傳銷事業個人參加人甲君105年銷售商品予消費者,全年度進貨累積金額100,000元,建議售價總額180,000元,甲君除可提供銷售商品之成本費用核實申報其營利所得外,稽徵機關得依甲君之進貨資料按建議價格就其超過部分,核計甲君之營利所得2,484元(180,000元*【(100,000元-77,000)/100,000元】*6%),課徵其綜合所得稅。
該局提醒,個人參加人如有上揭所得,應併入所得年度之綜合所得總額申報,以免因漏報導致需補繳稅款。
(聯絡人:審查二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span medium;\"=""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更新日期: 105/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