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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贈列舉扣除額注意事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的法人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的捐贈,及依法成立、捐贈或加入符合規定的公益信託之財產,可於每年的綜合所得稅申報捐贈列舉扣除額。
該局說明,對上述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捐贈列舉扣除的金額不能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的20%;但是對國防、勞軍的捐贈、對政府的捐獻、依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出資贊助辦理古蹟、歷史建築、古蹟保存區內建築物、遺址、聚落、文化景觀之修復、再利用或管理維護者之贊助款及依文化藝術獎助條例規定,以具有文化資產價值之文物、古蹟捐贈政府者,則不受金額的限制。
該局進一步表示,申報時納稅義務人應檢附捐贈收據正本以憑核認。此外;若係實物捐贈,還要注意取得下列證明文件以供稽徵機關查核:
一、以購入的土地或符合殯葬管理條例設置的骨灰(骸)存放設施捐贈者,應檢附受贈機關、機構或團體開具領受捐贈的證明文件及購入該捐贈土地或骨灰(骸)存放設施的買賣契約書及付款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
二、以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捐贈者,應取具受贈單位載有股票出售價金的收據或證明文件。

三、依文化藝術獎助條例規定,以具有文化資產價值之文物、古蹟捐贈政府者,應檢附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並出具該文物、古蹟之價值的證明文件。
 (聯絡人:審查二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span medium;\"=""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更新日期: 105/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