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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資事業轉讓 留意新稅制

2016-03-16 03:48 經濟日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修正後的所得稅法第71條、75條已從2015年開始施行,獨資營利事業今年5月報稅時須特別注意所得申報方式。採獨資組織形式的營利事業,若有變更負責人的情形,原負責人已將獨資組織的全部資產、負債轉讓給新的負責人,應該即時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並正確申報所得。

國稅局解釋,根據現行所得稅法,自2015年1月1日以後,獨資組織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依規定辦理決算、清算申報時,應以其全年應納稅額的半數,減除尚未抵繳的扣繳稅額,計算其應納的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至於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扣除應納稅額半數後的餘額,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應該由獨資資本主列為營利所得,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若營利事業為小規模者,雖無須辦理結算申報營所稅,其營利事業所得額仍應由獨資資本主列為營利所得,依規定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

國稅局提醒,獨資資本主若有變更情形,應該即時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將營利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稅如實申報、納稅,以免遭到補稅處罰。納稅義務人若為獨資的營利事業,已依法規定辦理清算申報,卻有漏報或短報漏稅所得的情形,按所漏稅額的半數,依法可處以二倍以下的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