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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機車舊換新可定額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自105年1月8日生效,民眾報廢或出口登記滿1年之出廠6年以上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及出廠4年以上汽缸排氣量150CC以下機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購買上開車輛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每輛分別得定額減徵退還貨物稅新臺幣5萬元及4仟元。 該局說明,有關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業已發佈施行,該局歸納民眾常見疑義,如下:
一、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應於購買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日與中古車車主設定住所於同一戶籍,始得適用減徵貨物稅規定,如於新車完成新領牌照登記後再將戶籍遷入,則無減徵貨物稅之適用。
二、車主身分:除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購買新車等情形外,報廢中古車與購置新車均應為同一人;即新舊車主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應相同。例如,報廢中古車車主為公司法人,購置新車之車主,亦為同一公司法人。
三、車輛種類:報廢中古車與購置新車應屬相同車種,即報廢汽車對應購置新汽車;報廢中古機車對應購置新機車。不得報廢中古機車,購置新汽車;反之亦然。但報廢中古汽車與購置新汽車之車別可限定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等3種別。 四、證明文件:提供(1)公路監理機關加蓋戳記之汽、機車新領牌照登記書(2)新車貨物稅完稅證明(3)中古車之行車執照(4)辦理報廢(或繳銷出口)之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5)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或回收證明(出口報單出口證明及其他出口證明文件)(6)戶口名簿(新車、中古車登記為同一人免附)等之影本;遺失中古車之行車執照,若取得監理機關出具詳細之車籍證明文件,亦可替代行車執照。
該局呼籲,由於貨物稅之納稅義務人為產製廠商或進口商,而非購置新車之消費者,故凡符合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減徵貨物稅之消費者,仍須透過納稅義務人申請退還再轉交消費者。是以,消費者完成中古車報廢並換購新車,請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委由新車經銷商、產製廠商或進口商,申請減徵退還貨物稅。相關訊息請至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網頁/一般民眾/舊換新定額減徵貨物稅項下查詢。
(聯絡人:審查三科張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