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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綜合所得稅之捐贈扣除額注意事項

書、向監察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常接獲民眾詢問個人捐贈給候選人或其政黨時,應如何申報捐贈扣除額?

該局說明,依據政治獻金法規定,個人於擬參選人依法得收受政治獻金期間,對同一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10萬元,且每一申報戶每年對各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捐贈的扣除總額,不得超過各該申報戶當年度申報的綜合所得總額20%,其金額並不得超過20萬元。但有政治獻金法第19條第3項規定情形之一者(如:對於未依法登記為候選人或登記後其候選人資格經撤銷者的捐贈、收據格式不符、捐贈的政治獻金經擬參選人依規定返還或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等),不予認定。
該局補充,關於候選人競選經費部分,候選人自選舉公告發布日起至投票日後30日內,所支付與競選活動有關之競選經費,於規定最高金額內減除政治獻金及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3條規定政府補貼競選經費後的餘額,可於投票日年度列報扣除。已開立政治獻金專戶收受政治獻金者,應檢附向監察院申報的會計報告書影本、經監察院審核完竣的擬參選人政治獻金收支結算表及選舉委員會通知領取競選費用補貼的相關文件;未開立政治獻金專戶收受政治獻金者,應依政治獻金法第20條第3項第2款規定項目將競選經費分別列示,並檢附競選經費支出憑據及選舉委員會通知領取競選費用補貼的相關文件或其他證明文件。

此外,依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規定,同一組候選人自選舉公告之日起至投票日後30日內,所支付與競選活動有關的競選經費,於規定最高金額內減除接受捐贈後的餘額,可列報扣除。應檢附候選人自行依協議比例列舉扣除的協議院申報的會計報告書影本及經監察院審核完竣的擬參選人政治獻金收支結算表。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依規定捐贈政治獻金後,記得保留憑證申報綜合所得稅之列舉扣除額,別讓權益睡著了。
(聯絡人:信義分局王課長;電話27201-599分機100)

 


<span medium;\"=""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更新日期: 105/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