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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定額減徵新車貨物稅

本局表示,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奉總統於105年1月6日華總一義字第10400154111號令公布,並於同年月8日生效,生效日起5年內報廢或出口登記滿1年之出廠6年以上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購買上開車輛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5萬元。
     於本條文生效日起5年內報廢或出口登記滿1年之出廠4年以上汽缸排氣量150立方公分以下機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購買新機車且完成領牌照登記者,該新機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4千元。
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購買新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或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亦適用前二項規定。本局進一步說明,同一戶籍係指報廢或出口中古汽、機車登記所有人與購買新車登記所有人,於新車完成新領牌照登記日,設定住所於同一戶籍,始符合前揭規定。
     民眾如對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定額減徵新車貨物稅有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服務處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蘇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71

 


<span medium;\"=""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更新日期: 105/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