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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申報合於獎勵投資規定之免稅所得,應依規定歸屬成本費用以正確計算得以享有之租稅優惠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申報合於獎勵投資規定之免稅所得,應依規定歸屬成本費用以正確計算得以享有之租稅優惠。
該局指出,民間機構得自所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開始營運後有課稅所得之年度起,最長以5年為限,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範圍,以經營重大公共建設之所得為限,經營附屬事業之所得不適用,又民間機構經營重大公共建設與附屬事業之成本費用,應分別辨認歸屬,其無法分別辨認歸屬者,應按重大公共建設及附屬事業之營業收入比率分攤之。
該局查獲,甲營利事業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列報適用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36條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其在計算應課稅所得額時,將經營重大公共建設之所得自全年所得中減除,惟未正確歸屬經營重大公共建設之成本費用,以致被調減免稅所得額約1,000萬元,補徵稅額約170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適用租稅優惠時,應詳閱相關法令,正確計算免稅所得,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一科劉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