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未事先申請核准放棄免稅,誤開立應稅統一發票,符合一定條件者,得核准自開始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申報應稅銷售額之當期適用放棄免稅規定,但核准後3年內不得變更。
該局說明,加值稅稅額計算係採進、銷項扣抵方式,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營業人專營第8條第1項免稅貨物或勞務者,其進項稅額不得申請退還,屬兼營者,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比例由財政部定之。次依同法第8條第2項規定,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得申請經財政部核准放棄適用免稅規定,依規定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但核准後3年內不得變更。
該局補充,惟考量營業人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雖未申請核准放棄免稅,符合下列條件者:(一)自始即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二)且未有藉應稅、免稅交互開立統一發票,並無取巧規避稅負之情事;又為期兼顧申請放棄適用免稅案件之核准制度,爰放寬是類案件可在補填具放棄免稅申請書及相關書表後,追溯適用放棄免稅規定,無須再補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 得追溯適用之營業人要件為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之始未申請核准放棄適用免稅,即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並申報應稅銷售額,且未藉應稅、免稅交互開立統一發票規避稅負者,所稱「未藉應稅、免稅交互開立統一發票規避稅負」係指專營免稅之營業人之應稅、未稅交互係屬階段式,非為同一申報期內以應稅、免稅交互開立統一發票,非為規避稅賦取巧行為,亦無實質逃漏營業稅之未確定案件。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3年11月設立,係專營銷售生鮮未經加工魚產品,自始即全部開立應稅發票給買受人,且未藉應稅、免稅交互開立統一發票規避稅負,經自行發現立即補申請,即可追溯自103年11月起適用放棄免稅。
該局呼籲,是類案件經稽徵機關查獲尚未核課確定,抑或營業人自行發現,如符合前揭規定者,可補填具放棄免稅申請書及「營業人申請放棄適用免稅規定銷售額分析表」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相關書表可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www.etax.nat.gov.tw)/「書表及檔案下載」/「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營業稅」項下下載。
(聯絡人:中正分局朱課長;電話2396-5062分機602)
<span medium;\"=""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 font-size: 15px;">更新日期: 105/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