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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國稅局教您如何申報國外醫藥費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陸續接獲外僑民眾來電詢問有關回國就醫的醫藥費,是否可以於申報外僑綜合所得稅時,列舉扣除?
該局表示,依財政部68年6月14日台財稅第33946號函規定,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因病在國外就醫,付與國外醫院之醫藥費,可憑國外公立醫院、國外財團法人組織醫院或公私大學附設醫院出具之證明,自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但其往返交通費、旅費,非屬醫藥費,不得扣除。
該局進一步舉例,外僑納稅義務人甲君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列舉扣除在韓國就醫之醫藥費,約新臺幣50萬元,經審查後給付於韓國公立醫院並提供收據正本的部分28萬5,000元准予核認扣除,其餘支付予私人診所之部分,則因非屬前揭法令規定醫療院所組織之醫療費用收據,予以剔除。
該局呼籲,外僑納稅義務人如欲列舉扣除付與境外醫院之醫藥費,須檢付國外公立醫院、財團法人組織醫院或公私立大學附設醫院之收據正本及證明醫院組織之文件,始可列舉扣除,以維護自身權益。
     (連絡人:服務科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130) 

 


<span medium;\"=""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 font-size: 15px;">更新日期: 105/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