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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提供古董及藝術品在我國參加拍賣會之所得,應列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課徵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常詢問個人提供古董及藝術品在我國參加拍賣會之所得,是否需列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個人提供古董及藝術品在我國參加拍賣會之所得,屬財產交易所得。自105年1月1日起,若個人能提示足供認定交易損益之證明文件者,依所得稅法規定,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如未能提示足供認定交易損益之證明文件者,以拍賣收入按6%純益率計算課稅所得。惟稽徵機關查得之實際所得額如較6%純益率計算之課稅所得額為高者,將依查得資料核計之。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上揭所得,應注意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併入受領年度之綜合所得總額申報。
(聯絡人:審查二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span medium;\"=""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更新日期: 105/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