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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務

2016-03-01 04:16 經濟日報

玉井區陳小姐問:2016年2月出售2014年1月取得房屋及土地要如何申報及應檢附哪些資料呢?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凡個人交易2016年1月1日(含)以後取得或2014年1月2日(含)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之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的土地,除符合免辦理申報情形外,其交易所得或損失,不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辦理申報。本案陳小姐出售2014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二年以內之房屋,應於出售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30日內完成申報,如有應繳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正本、買賣契約書影本(私契)、成本及必要費用等相關證明文件,向申報時戶籍地的國稅局辦理申報。該所再次提醒,個人自105年度起交易房屋土地,如符合房地交易課徵所得稅規定,應依規定期限內申報,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