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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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
2016-02-23 00:41 經濟日報
新營區林先生問:在2014年2月買房,因故沒自住,2015年12月25日立約出售,要不要報繳特銷稅?
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答覆:配合房地交易所得合一課稅新制自105年1月1日起施行,出售不動產同時停止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特銷稅),但林先生在2015年12月31日前訂定契約出售不動產,仍適用舊制。因為林先生持有不動產期間不滿二年,又沒有自住事實,除符合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項各款排除規定外,仍應於2015年12月25日簽約日次日起30日內,檢附申報書、繳納收據、契約書及其他有關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報繳特銷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