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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

2016-02-23 00:41 經濟日報 

新市區郭小姐問:合夥組織的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或合夥人時,應否辦理當期清算?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依民法第667條第1項規定:稱合夥者,謂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其意旨,合夥組織的成立、存續須有合夥人二人以上。故合夥組織的營利事業,若因合夥人退夥或負責人將其出資額轉讓,導致合夥人祇剩一人時,其存續要件就有欠缺,合夥自應解散辦理註銷登記,並應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若僅變更負責人或合夥人,而其營利事業的主體並未因此而有解散、廢止或轉讓的情事時,就可免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