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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26 04:35 經濟日報
學甲區劉先生問:本人於2016年1月15日報廢一輛持有超過十年之小貨車,另於2015年12月10日以配偶名義購買一輛新領牌之小貨車,可以申請減徵貨物稅嗎?
南區國稅局佳里稽徵所答覆: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生效日(2016年1月8日)起五年內報廢或出口登記滿一年之出廠六年以上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六個月內,購買上開車輛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台幣5萬元。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購買上開車輛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亦得適用上述規定。據此,劉先生條件符合規定,惟劉先生並非貨物稅納稅義務人,不可直接向國稅局申請貨物稅退稅,應檢附相關文件,由新車經銷商轉送車輛產製廠商代為申請退還貨物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