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2-24 00:48 經濟日報
因應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去年發布的「稅基侵蝕及利潤移轉報告」(BEPS)15項行動計畫,財政部賦稅署署長吳自心昨(23)日表示,將研議修正「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納入國際對於移轉訂價文據的三層架構,並增訂避風港法則。
所謂移轉訂價文據是指企業須提供給主管機關的移轉訂價報告,內容必須載明企業和各國的經營狀況、利潤分配和繳稅情形。根據BEPS的15項行動計畫,移轉訂價文據的三層架構,包含集團各成員與關係企業受控交易內容的當地企業檔案(Local file)、以集團整體角度出發的企業主檔(Master File),還有集團按照國家別提供營運、財務資訊的國別報告(Counrty-by-Country Report)。
根據現行的查核準則,營收達一定門檻的企業,就要提供當地企業檔案作為國稅局查核之用。為因應國際租稅改革潮流,財政部正在研議是否將企業主檔、國別報告也納入移轉訂價文據的架構之中,並修訂相關的避風港法則,營收未達門檻的企業就可不必提供移轉訂價報告。
吳自心補充,財政部於2014年成立BEPS開啟作業專案。在移轉訂價文據之外,針對網路交易、強化受控公司法則、混和錯配等議題,期程已經進行到最後階段,正在評估修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此外,今年3月、7月召開研討會後,財政部也會評估是否在現行法規中,納入無形資產、集團內部低附加價值服務等規定,確保移轉訂價結果和無形資產的價值一致。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法律服務會計師廖烈龍則說,BEPS的三大主軸,在於調節各國處理稅務的一致性、企業營運的實質功能、企業揭露的資訊透明度,企業未來將會被要求揭露無形資產的所有權歸屬和使用情形。
廖烈龍指出,為了稅務安排,跨國集團通常會把營運、提供資金等不同功能的企業配置在不同的國家。但為了因應BEPS,企業應該自我審視目前的配置是否合宜,審視集團的核心價值鍊要素為何,才能及早管理相關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