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訊息內容
稅務問答

2016-02-17 04:20 經濟日報 

神岡區張小姐問:本店最近收到國稅局核定補徵以前年度之營業稅繳款書,是否可以提出購貨時取得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減應補徵之營業稅?

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答覆:貴商號倘原查定課徵營業稅未達起徵點,嗣後收到經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發單補徵之營業稅繳款書時,得於繳款書限繳迄日前,提出原查定銷售額當期,購貨時取得之進項憑證,按進項稅額10%,申報扣減補徵之應納稅額。前項進項憑證係指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載有商號名稱、地址、統一編號,並載有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及經財政部核定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