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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薪假期間 產檢假、陪產假需給薪
2016-02-16 17:40:04近期無薪假人數仍超過千人,勞動部今天(16日)指出,若放無薪假時員工想請產假、產檢假、陪產假、安胎休養等,僱主不得拒絕,且都必須以無薪假之前的薪資發給。
根據勞動部統計,截至1月底止,全國有42家企業、1,346名勞工實施無薪假。近日勞動部接獲民眾詢問,放無薪假時能否請陪產假,勞動部通盤檢討後,在日前通函各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
勞動部指出,無薪假是勞雇雙方為因應景氣因素,為暫時性停止勞務提供的協議,縱使受僱者已同意實施無薪假,但基於母性保護,若受僱者提出產檢假、陪產假或安胎休養假,雇主應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給假,不得拒絕,產檢假或陪產假期間,需依無薪假前的工資給付。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謝倩蒨說:『(原音)基本上產檢假跟陪產假都是有薪水的,在性別工作平等法中是照給。』
勞動部強調,員工若請這些相關生產假,僱主不得拒絕或視為缺勤,影響全勤獎金、考績或其他不利處分,違反者可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根據規定,勞工可享有有薪產檢假、陪產假各5天,安胎休養假則是併入病假計算,30天內為半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