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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簽賣屋契約 要課奢侈稅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105.01.25

房地合一實價課稅自今年起施行,針對房產課徵的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稅)同步停徵,不過財政部提醒,凡是銷售契約簽訂日在去年12月31日以前,且出售時持有期間未滿二年的不動產,仍在課徵奢侈稅範圍,必須依規定申報繳納,否則仍需受罰。

依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6條之1規定,2016年1月1日起,訂定銷售契約銷售持有未滿二年的房屋及土地,停止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財政部說,今年1月1日起施行房地交易所得合一按實價課徵所得稅制度,同時停徵不動產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但民眾千萬不要誤解,如屬去年12月31日前已簽定的銷售契約,且持有期間未滿二年的不動產,若不符合排除課徵奢侈稅規定者(如非自願性售屋等),仍應依規定繳稅。

財政部強調,房產奢侈稅的課稅時點為銷售時,即以其不動產契約簽訂銷售日期為準,只要是銷售契約一經簽訂,所出售的不動產者從持有到簽訂銷售日之間未滿二年,即仍在奢侈稅課稅範圍。

舉例來說,2014年12月31日購買(完成登記)的房屋,在2015年12月1日簽訂銷售契約出售,原所有權人持有該房屋的期間未超過一年,即需課徵奢侈稅。

財政部提醒,去年12月31日前,所有簽約銷售持有未滿二年的不動產,除符合特種貨物稅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各款排除規定適用者外,不受房地合一制施行影響,均應向稅捐機關依法繳納並申報特種貨物及勞務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