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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
發票獎金分離課稅 不能抵繳綜所稅額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105.01.18
霧峰區林先生問:統一發票中了1萬元獎金,於郵局領獎時實領8,000元,被扣繳了2,000元,可否併入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退還?
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答覆: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8類第3款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第1項第7款但書規定,「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係採取分離課稅,每聯(組、注)獎額不超過2,000元者,免予扣繳,超過2,000元者,須按給付全額扣繳20%稅款完稅,不再併入綜合所得稅總額計算,已扣繳之稅款,亦不得抵繳應納稅額或申報退稅。
常見的分離課稅所得有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如:統一發票、公益彩券)、告發或檢舉獎金、個人持有公債、公司債或金融債券之利息所得,與證券商或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等,上開所得經扣繳完稅後,免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