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經濟日報105.01.18
財政部修正稅務違章案件減免罰標準,新增「三不罰」,包括:房地合一短漏報所得低於30萬元、小店戶未取得或保存憑證,以及獨資等事業虧損卻漏稅,加計短漏所得仍無應納稅額時,今(2016)年起均不再處罰;新增免罰範圍也溯及所有未核課確定的案件在內。
為使稅務違章案件裁罰更公允,財政部已修正並公布「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部分條文。此次亦配合房地合一新制施行,比照其他短漏報或未申報案件給予房地合一利得「微罪不罰」的機會,增訂新制施行後未申報或逃漏合一利得低於30萬元,或稅額4.5萬元的違章漏稅案件,補稅之外不會另處罰鍰。
根據修正後規定,個人交易適用新制的房屋、土地,未依限辦理申報者,免依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規定處罰,當個人未申報或短漏報應課稅的合一所得額在30萬元以下,或所漏稅額在4.5萬元以下,且無利用他人名義交易房屋、土地情事者,即免依所得稅法規定處罰。
所得稅法規定,房地合一制施行後,出售房產獲利未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申報,或已申報但短漏所得稅,或完全未辦理申報的稅務違章案件,最輕會被處以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鍰;最重則要按所漏稅款處以三倍以下的罰金。
除情節輕微的短漏報房地合一利得違章案件可免罰外,未依限申報但在未經檢舉及稅捐機關調查人員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漏稅款;以及交易因繼承取得的房產,且在交易日次年所得稅申報期限前自動補報者,也同享免罰優待。但這類免罰的交易房產,必須是被繼承人去年12月31日前取得,且個人在今年1月1日以後繼承,做為自用住宅使用的房屋才適用。
另外,此次修正還將免罰範圍擴及小規模營利事業,若未依規定取得或保存進項憑證亦不罰;同時獨資、合夥組的營利事業因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報的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時,也不會再被另處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