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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申報適用零稅率,依規定檢附證明文件,始得退還溢繳之營業稅

資料來源:台北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外銷貨物適用零稅率,如係委由郵政機構或依快遞貨物通關辦法規定經海關核准登記之快遞業者出口者,離岸價格在新臺幣5萬元以下,應檢附郵政機關或快遞業者掣發之執據影本,於執據上寄件人姓名、地址及交寄內容(內裝何物)欄,分別填明開立統一發票(現行外銷貨物得免開立統一發票)日期、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或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及交寄物品之名稱、數量及其價值之金額,作為申報外銷貨物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其離岸價格超過新臺幣5萬元,應報經海關出口,惟免檢附證明文件。
該局舉例說明,營業人甲君申報零稅率案件,申報適用非經海關出口金額300,000元,當期應退稅額15,000元,經審核所檢附之證明文件,發現有2筆委託快遞業者出口金額200,000元,每筆離岸價格均超過新臺幣5萬元,又未報經海關出口,所檢附之證明文件與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1款規定不符,除無法適用零稅率退還溢繳之營業稅外,尚應按稅率5%補徵營業稅。
該局呼籲,為維護營業人權益,營業人銷售貨物申報適用零稅率,應依規定檢附證明文件,以免因此無法退還溢繳之營業稅外,並遭受補稅。(聯絡人:審查四科溫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