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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現金減資 股東禁列損失
2018-07-18 01:06經濟日報
近來不少企業宣布辦理減資瘦身,帶動一股減資熱潮。財政部國稅局提醒,只有當減資原因為彌補虧損時,才可以認列投資損失;如果是現金減資,投資公司就無法列報。
高雄國稅局表示,公司辦理減資原因不同,也會影響投資公司在稅務上投資損失認列。該局指出,一般公司辦理減資,分為彌補虧損及現金減資兩種核認方式。
該局表示,當公司採用減資彌補虧損,藉由註銷股本,消除累積虧損,投資公司需提出被投資公司的減資證明文件,才可認列投資損失;此外,投資公司還可將先前所獲配減資公司的股票股利,以面額計入實際投資成本中,乘以減資比例後,一併計算列報投資損失。
如果是現金減資,通常是公司評估有閒置資金辦理減資、發還現金給股東。因此,現金減資對股東而言,是出資額返還,投資額並未發生損失,因此,投資公司當然不能列報投資損失,而是將所退回股款視為投資成本的收回,註記股數減少,並重新計算每股成本。
該局舉例,甲公司投資乙公司800萬元,獲配乙公司盈餘轉增資配發之股票股利5萬元,即5000股乘以面額10元,隨後因乙公司虧損,經股東會決議減資30%,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減資彌補虧損。
在此例下,甲公司因乙公司減資,造成原出資額折減,就可在辦理營所稅結算申報時,列報投資損失金額。稅局認列方式,即原出資額800萬,加上股票股利金額5萬元後,乘減資比例30%,甲公司可列報2,415,000元。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營所稅查核準則規定,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其被投資事業發生虧損,而出資額並未折減者,不予認定投資損失。故被投資公司辦理減資之原因,必須是用於彌補虧損才可認列投資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