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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屬填補損害賠償金 應稅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105.01.12
財政部指出,以撤回訴訟做為條件,達成和解所受領的損害賠償,如果非屬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部分,應全數申報納稅。

財政部表示,債權人因訴訟達成和解而受領的和解金,如果屬於填補其所受損害部分,具有損害賠償性質,可以免納所得稅;但是,如果給付目的並非為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而純屬利益填補時,即應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的其他所得,依法課徵所得稅。

財政部強調,依據民法第216條規定,損害賠償其性質分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兩類,兩者並非都是免稅所得。其中,若非屬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部分,仍應依法申報。財政部提醒納稅人,應注意賠償金的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