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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保法生活費計算 遭批限縮保障範圍
2017-11-28 04:12經濟日報
輔大法律系助理教授邱晨昨(27)日質疑,納保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的基本生活所需費用計算方式有逾越母法之嫌,限縮了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的保障範圍,尤其是單身、小家庭根本無法享受「立法美意」。
KPMG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昨日舉辦「2017年新世紀稅務問題研討會」,KPMG會計師陳志愷表示,納保法第4條規定,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不得課稅。
至於「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主計總處最近一年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60%定之。按主計總處最新公布為16.6萬元。
但,邱晨表示,納保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基本生活所需費用超過綜所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合計數的部分,才可以自納稅者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舉例來說,106年度公告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為16萬元,以一家五口單薪家庭且採標準扣除額為例,當年度維持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為80萬元,高於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免稅額、標準扣除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合計數74.8萬元,差額5.2萬元,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邱晨提出的「基本生活所需費用」正確計算方式應是: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的費用+標準或列舉扣除額+特別扣除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