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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合購土地所得利益 非所有權人須報綜所稅
2017-11-24 00:06經濟日報
財政部表示,與他人共同出資購買土地,以其中一人名義登記為土地所有權人,其他出資人取得出售土地所獲利益,是土地權利移轉請求權的代替利益,屬債權的實現,而非出售土地所取得的對價,屬於其他所得,應合併取得利益年度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舉例,甲君與乙君共同出資購買土地,將該地登記於乙君名下,後來乙君在2013年間以1.3億元出售該土地,按甲君出資比例分配價款1,100萬元,經國稅局查獲,扣除相關成本及必要費用460萬元後,核定甲君其他所得640萬元,除補稅外並處罰。
甲君不服主張,該款項的性質應為所得稅法規定免稅的土地交易所得,而非其他所得,但國稅局以甲君非該土地所有權人,則出售該土地取得的款項,是土地權利移轉請求權的代替利益,而非甲君直接因出售該土地所取得的對價,核定所得性質屬債權的實現。
官員表示,按照財政部函釋規定,購買農地未過戶即轉售他人所獲利益為其他所得,應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