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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統一發票之獨資商號負責人死亡,其商號留存之存貨及固定資產,若由繼承人承接,其存貨及固定資產可免視為銷售貨物課徵營業稅
資料來源:台北國稅局105.01.07

Q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接獲民眾電話詢問使用統一發票之獨資商號負責人死亡,該商號餘留之存貨及固定資產,是否可免視為銷售貨物課徵營業稅?

A 該局指出,獨資商號之負責人死亡,若由其繼承人繼續經營,須先申請變更負責人為繼承人,則其繼承該獨資商號之存貨及固定資產,依據財政部88年3月11日台財稅第881901692號函規定,核非屬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之範圍,可免依上開法條規定免課徵營業稅。

該局舉例,甲君之父親為獨資商號負責人,若父親死亡,由甲君繼承其父親之獨資商號,則其餘存之存貨及固定資產可免視為銷售貨物。倘非屬上述情形,獨資商號因故轉讓或變更負責人者,其貨物之移轉應視為銷售貨物,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予新負責人,至受讓人取得該項發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可依法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呼籲,營業人營業登記之事項有變更,或有合併、轉讓、解散或是廢止時,均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填具申請書,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或註銷營業登記,以免誤觸犯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