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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統一發票中獎獎金課稅疑義
資料來源:台北國稅局105.01.08

Q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接獲民眾詢問,統一發票中了4萬元獎金,於郵局領獎時被扣了8,000元稅款,可以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退稅嗎?

該局指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8類第3款規定,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除依同法第88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該局說明,政府舉辦之獎券包括統一發票及公益彩券等,其中獎金每聯(組、注)獎額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免予扣繳。每聯獎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應按給付全額扣取20%扣繳稅款。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係採分離課稅,無須併計綜合所得總額計算應納稅額,該扣繳稅款亦不得抵繳應納稅款或申請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