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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於支付適用勞退舊制勞工退休金時,帳上應如何列報?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企業依勞動基準法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者(即勞退舊制),於員工退休發給退休金時,應先由勞工退休準備金項下支付;不足時,始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
    該局進一步說明,企業為適用勞退舊制員工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時,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百分之十五限度內以費用列支。故當員工退休支付退休金時,應先由勞工退休準備金項下支付,不足支付部分,始得列報費用。該局於查核A公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其列報支付員工退休金費用300萬元,經查該公司平時已依規定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截至103年度止提撥至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為120萬元,故該公司應先由勞工退休準備金項下支付,不足數180萬元始得以其他費用列支,因此調整剔除費用120萬元,補徵稅額20餘萬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在列報退休金費用時,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免因不符規定而遭剔除補稅。
    (聯絡人:中南稽徵所何股長;電話2586-8885分機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