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作業即將到來,105年度所得稅適用新規包含房地合一課稅新制;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修正;產業創新條例研發支出、中小企業租稅優惠等,企業應充分知悉,免除風險、創造價值。
又來到一年一度的營利事業所得稅報稅季節,本文擬彙整說明近期相關法規修正對民國(以下同)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影響及應注意事項,以協助納稅義務人保障自身權益、妥適遵循納稅義務,並避免稅務風險。
房地合一課稅新制
房地合一實價課稅制自105年起施行,如營利事業於105年度有出售房地之情形,需特別注意其課稅所得之計算。
營利事業所得稅 查核準則之修正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以下簡稱「查準」)自103年修正後,為配合法令更迭,並使稽徵實務切合實際與簡化作業,再次於今(106)年1月發布大幅度的修正,其中,修正及刪除的條文合計達20條之多。
因應企業會計準則之修正
配合105 年起施行於非公開發行公司之企業會計準則公報(EAS)所做之修正,主要方向在使財稅規定趨於一致。
1. 承包工程之損益計算(第24條):配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及EAS的規定,如工程損益無法可靠估計時,應採用成本回收法,在已發生工程成本之可回收範圍內認列收入,計算工程損益,不適用全部完工法。
2. 融資租賃之認定與會計處理(第36-2條):明定融資租賃之認定標準及會計處理應依IFRS 及EAS的規定來處理。一項租賃如移轉附屬於租賃標的物所有權之幾乎所有風險與報酬,即分類為融資租賃。
3.資產售後租回(第36-2條):參照EAS的規定,修正售後租回之處理方法。
• 融資租賃:出售損益應予遞延,按租賃期間調整折舊、其他收入或支出。
• 營業租賃:視是否按公允價值出售而有不同處理。
4. 重大檢查費(第36-2條):參照EAS的規定,將重大檢查費列為資本支出。
而首次採用IFRS 或EAS者,以前之交易,包含已進行尚未完工之工程(第24條)、尚未期滿之租約(第36-2條)及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轉列不同類別資產者(第104條),仍依原方法處理。
配合相關法令發布與變動
1.房地合一課稅新制:修正出售土地免納所得稅之範圍僅限於適用舊制之土地(第32條),並增訂出售適用新制之土地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不得列為成本費用或損失(第90條)。
2.退休金限額放寬(第71條):配合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規定,於年度終了前,估算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不足給付次一年度內預估成就退休條件勞工之退休金數額,於次年度3月底前一次提撥至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者,所提撥之金額得全數提撥年度以費用列支。
3.捐贈限額放寬(第79條):依105年修正之災害防救法第44-3條規定,營利事業透過機關團體對災區受災居民救助及重建之捐贈,不受金額限制。而所稱災區,則依災害防救法第44-10條規定,由行政院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4.水電費原始憑證(第82條):配合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的修正,明定水電費之原始憑證包含統一發票。
5.員工團保適用範圍放寬(第83條):依保險法之規定,將團體年金保險納入員工團保範圍,亦即公司為員工負擔之團體人壽保險、團體健康保險、團體傷害保險及團體年金保險等四種保險費用,於每人每月保險費2千元以內,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